本规范按照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社会服务指导中心。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宇赤、陈夏尧、冬雪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 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康复训练与支持性服务的内容、服务过程、服务管理、服务评价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为 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提供的康复训练与支持性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文件。
GB | 24436 | 康复训练器械 安全通用要求 |
GB | 50016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GB | 50140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
GB | 50763 | 无障碍设计规范 |
GB | 6675 | 玩具安全 |
GB/T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26341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建标 165 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
JGJ39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 263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孤独症谱系障碍
孤独症谱系障碍是一种发生于儿童期的神经发育性障碍,其基本特征为在各种情景下持续存在的社会交流和社会交往缺陷,不能用一般的发育迟缓解释(诊断标准A),行为方式、兴趣或活动内容狭隘、重复(诊断标准B),症状在儿童早期出现(诊断标C),所有症状共同限制和损害了日常功能(诊断标准D),障碍程度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三个级别。
3.2 康复训练
本规范所称康复训练是指对 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在社会交往、言语沟通、认知、感知觉、运动、生活自理、兴趣与行为、情绪管理等方面的训练和融合活动。
3.3支持性服务
本规范所称支持性服务是指在为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促进其获得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的辅助性措施,包括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家长提供的康复知识培训、家庭康复指导等服务。
4基本要求
4.1机构资质及要求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的审批与注册登记手续齐全。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具备稳定的运营资金保障和完善的符合安全要求的管理运行制度。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孤独症谱系障 碍康复服务相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管理
4.2岗位设置及人员要求
4.2.1 岗位设置
——管理岗: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需要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合理组织、协调,利用本机构业务资源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提供优质康复服务。
——专业技术岗:根据具体的服务范围应设置业务主管岗、教师岗、康复治疗岗、康复 咨询岗、保健岗和保育岗等。
——工勤服务岗:应根据服务对象需求配备相应的安保、厨师、清洁工等各类服务人员。 同时可招募一定数量的志愿者。
4.2.2 人员配置
机构内专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孤独症康复业务相关的专业技术培训,完成年度继续教育学 时或学分要求。
4.2.2.1 管理人员
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掌握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具有管理经验和能力。
——每年参加至少 1 次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管理培训。全日制孤独症谱系障碍
儿童康复机构的管理者,每年还应参加至少 1 次幼儿园管理培训班。
4.2.2.2 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需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具备提供残疾人社 会工作、医疗或康复、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或疏导等专业服务的能力。定期参加符合相关专 业规范要求的业务学习或专业培训。
4.2.2.2.1 业务主管
——业务主管从教师、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中择优选拔。
——具有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具有 3 年以上 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与支持服务实践经验。
——具备指导规范开展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计划等能力。
——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 30 个学时。
——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年度体检达标。
4.2.2.2.2 教师
——具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幼儿教师资格。
——新上岗的教师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 30 个学时。
——教师与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 1:5
——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年度体检达标。
4.2.2.2.3 康复治疗人员
——具有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康复治疗士(初级士)或康复治疗师(初级师、中级师)或高级治疗师资格。
——新上岗的康复治疗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 30 个学时。
——康复治疗人员与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比例应不低于 1:10。
——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年度体检达标。
4.2.2.2.4 康复咨询人员
——具有社会学、特殊教育、学前教育、医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取得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资质、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教师资格 证书。
——接受过专业机构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家庭康复咨询与指导技能 培训。
——新上岗的康复咨询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每年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应不少于 30 个学时。
——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年度体检达标。
4.2.2.2.5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保健医生、保育员,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版)》中相关规定执行。
4.2.2.3 工勤服务人员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工勤服务人员的岗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且持证上岗。
——遵纪守法,具有从事残疾人工作的职业素养。
——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并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
——定期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持有托幼机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年度体检达标。
4.3场所要求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4.3.1 环境
——应有与收训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房舍,儿童人均室内使用面积不 少于15平方米。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开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地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孤独 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训练活动的场地。
——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50 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
——利用平房开办服务机构的,应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 开办服务机构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每层楼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机构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如必须设置在 高层建筑内,应设于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设置不少于2 个独立的安全出入口,易于疏散,疏散通道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机构建设应符合GB 50016 和GB 50140 的规定。
——服务机构可提供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服务。提供全日制服务的,应有相对独立的幼儿 户外活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儿童人均户外活动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
4.3.2 服务场地
——整洁卫生,采光好,通风通气,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和JGJ39的规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 的规定。
——应符合GB 50763 和建标165 的规定;场地布置符合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儿童身心特点,地面防滑,桌椅柜等加装防撞条和防撞角,避免跌倒和撞伤。图形符号的设置 应符合GB/T10001.1 和GB/T 10001.9 的规定。
——应设置咨询接待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0 平方米。
——应设置评估室,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15 平方米。
——应设置集体(小组)训练室,内有游戏活动区,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 平方米。
——应设置运动训练室,每间使用面积应不少于 50 平方米。
——应设置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包括洗漱区、进餐区、更衣区、如厕区等,区域总面 积应不少于15 平方米。
——应设置个别训练区,每个训练区使用面积在 6~8 平方米,训练区个数与在训儿童总人数比例应不低于 1:5。
4.3.3 设施设备
——教育教学设备配置参照《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版)执行。
——康复训练器械的配置应符合 GB 24436 的规定。
——玩具、玩教具应符合 GB 6675 的规定。
——咨询接待室应备配备接待用桌椅、基本的办公用品、康复普及读物、玩具等。
——评估室应配备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配备基本的康复训练与教学活动评估设 备及工具,房间布置应注意避免分散儿童的注意力。
——集体(小组)训练室应进行结构化布置(包括桌椅、地面、墙面、玩教具的视觉化提示),配备日程表/行事历、代币板及代币、强化物等,有条件的可配备交互式电子白板、智能型声音标尺等。
——运动训练室应配备 PT 软垫、爬行类、滑行类、球类、攀岩类、悬吊类设施等。
——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区应配备与洗漱、饮食、清洁等相关的日常生活能力训练物品等。
——个别训练区应有视觉化提示,配个训用桌椅、收纳柜、计时器、日程表/行事历、代币板及代币、摄像机、强化物等。
5服务内容
根据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障碍程度、生理年龄、身心发展状况及康复需求,由具备资 质的专业人员提供康复训练和支持性服务。
5.1康复训练内容与要求
5.1.1康复训练内容
5.1.1.1 社会交往训练
应包括共同注意、交往礼仪、交往互动以及游戏参与等方面训练。5.1.1.2言语沟通训练
应包括指令听从、理解回应、口语表达、语言语调、沟通互动等方面训练。
5.1.1.3认知训练
应包括概念形成、逻辑思维、心智解读等方面训练。
5.1.1.4感知觉训练
应包括视觉、听觉、触压觉、痛觉、温度觉、嗅觉、味觉、前庭觉、本体觉和皮层觉等 方面训练。
5.1.1.5 运动训练
应包括粗大动作和精细动作等方面训练。
5.1.1.6生活自理训练
应包括喝水、进食、如厕、洗漱、穿脱衣物、辨识安全/危险标志、动作、事件或物品等方面训练。
5.1.1.7兴趣与行为训练
应包括主动性行为、变通灵活性行为等方面训练。
5.1.1.8情绪管理训练
应包括情绪识别与理解、情绪表达、情绪回应、情绪控制等方面训练。
5.2.1.9 融合活动
应通过普特融合、社区融合、社会融合等方式开展融合活动,帮助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 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加丰富多彩的学习与生活活动,更好地促进其社会性的形成和发展。
5.1.2 康复训练要求
——每年训练时间应不少于10个月。
——全日制服务,每日基本的训练应不少于 5 小时,其中集体(小组)训练2.5 小时,个别训练 1.5 小时,运动训练 1 小时。音乐美术活动每周应不少于1 次;融合活动每周应不少于 1 次。
——非全日制服务,每周集体训练应不少于 3次,累计时长应不少于 3 小时。
5.2支持性服务内容与要求
5.2.1 支持性服务内容
5.2.1.1 康复知识培训
应通过个别讲解、集中培训、发放普及读物等方式对家长进行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 的基本理念和训练方法的培训。
5.2.1.2 家庭康复指导
应指导家长正视现实,科学应对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和障碍,帮助家长减轻心理压力,保持积极平和的心态,对孩子建立适当期望值,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鼓励和帮助家长树立康复信心,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5.2.2 支持性服务要求
——每年为每名儿童的家长提供支持性服务时间应不少于 10 个月。 ——康复知识个别讲解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为家长提供;康复知识集中培训每两月应 不少于1 次,每次应不少于 1 小时。
——家庭康复指导应根据儿童康复训练进程及需要,及时为家长提供,每两月应不少于 1次,每次应不少于1小时。
6服务过程
6.1接案建档
——介绍服务宗旨、服务政策、服务项目。
——收集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基本信息,包含家庭资料、医学诊断、既往康复及效果 等信息。
——初步了解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问题与需要。填写《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1《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录。
6.2评估安置
——进入服务机构进行初期评估时,应对儿童进行为期15天以上的观察。
——依据收集到的资料,由具备相关执业资质或接受过专门培训的评估者评估儿童在认知(语言/语前)、语言表达、语言理解、大肌肉、小肌肉、模仿(视觉/动作)、情感表达、 社交互动、非语言行为、语言行为、个人自理、适应行为等方面的水平,发现和识别问题成因,了解儿童及其所处环境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明确康复需求,填写《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2《评估记录表》的“初期评估”栏,并在《评估结果侧面图》中标示初期评估结果,见附录。
——评估时使用《孤独症儿童心理教育评核(第三版-修订)》(简称PEP-3)、《孤独症谱系及相关发育障碍儿童评估用心理教育量表中文修订三版》(简称C-PEP-3)》等工具。有条件的机构,可使用《对孤独症及其他发展性障碍儿童的语言和社会能力的评估程序—
—VB-MAPP语言行为里程碑评估及安置程序(上-下册指南)》等工具做进一步评估。
——确定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提供服务的方式:个别教学、班级教学(可选)等。
——告知安置方案,帮助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和监护人办理相关手续。
6.3签订协议
——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应与儿童监护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权责明晰的康复服务协议,也可与获得法律授权的人员或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
——协议应明确规定康复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时间、收费,退费、民事责任和投 诉处理程序等必要事项并显著提示。
——协议应包括风险告知书,显著提示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监护人相关风险;并就保险事项进行约定。
6.4康复介入
6.4.1 制定康复服务计划
召开个案分析会议,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包含康复服务长、短期计划的个别化康 复训练计划和支持性服务计划,由家长及康复训练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填写《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3《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表》和表 5《支持性服务计划表》,见附录。
6.4.2 提供康复服务及阶段性评估
6.4.2.1初期评估后的康复服务
6.4.2.1.1康复训练
——按照个案分析会议所制定的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为儿童提供康复训练。具体形式 包括集体(小组)训练和个别训练。集体(小组)训练目的在于通过全方位的康复训练与教 学活动,促进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个别训练是针对儿童在康复训练与教 学活动中能力不足或在情绪管理、沟通与行为支持、社会交往等方面的特殊需要而进行的一 对一训练。
——应保留各项训练的日常书面记录并每月汇总各领域短期计划完成情况、康复训练 形式等信息,填写《0-6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4《个别化康复训练月汇总表》,见附录。
6.4.2.1.2 支持性服务
根据支持性服务计划和实际需求,为家长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和家庭康复指导。应保留各项服务书面记录并每两月进行汇总,填写《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 表6《支持性服务汇总表》,见附录。
6.4.2.2 阶段评估及康复服务
6.4.2.2.1 阶段评估
——针对0-6岁儿童发展速度快的特点,除应在儿童进入机构时进行全领域评估外, 还应在训练每满3个月时进行阶段评估,填写《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2《评估记录表》的“阶段评估”栏,并在《评估结果侧面图》中标示阶段评估结果,见附录。
——根据阶段评估结果制定下一阶段康复训练计划和支持性服务计划,分别填写《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3《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表》和表5《支持性服务计划表》,见附录。
6.4.2.2.2 阶段评估后康复服务
6.4.2.2.2.1 康复训练
根据阶段评估后新的个别化康复训练计划对儿童进行康复训练。应保留各项训练的书面记录并每月汇总训练次数、累计小时数、康复训练人员、康复训练形式等信息,填写《 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4《个别化康复训练月汇总表》,见附录。
6.4.2.2.2.2 支持性服务
根据阶段评估后新的支持性服务计划,为家长提供康复知识培训和家庭康复指导。应保留各项服务书面记录并每两月进行汇总,填写《0-6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 中的表6《支持性服务汇总表》,见附录。
6.5康复效果评价
在完成康复训练与教学活动10个月时,进行末期评估,评价康复效果,并填写《0-6岁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2《评估记录表》的“末期评估”栏,见附录。
6.6个案会诊
康复效果不明显(康复效果明显低于平均水平,但原因不明确)的个案,需组织专家进 行会诊。
——会诊专家至少有2名具有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可以是所在康复机构在职人员也可以是外请人员。
——会诊结束后,依据专家出具的会诊意见,如个案康复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属于所在康 复机构业务服务范围,则将会诊意见反馈至业务主管、教师、康复治疗士(师)或家长,并 调整康复计划;如原因不属于所在康复机构业务服务范围,则可向相关机构转介该个案。
6.7康复结案
末期评估后,可进行康复结案,结案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熟悉个案的专业人员约谈儿童家长,总结康复服务情况,进行满意度调查,给出后续康复建议,填写《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 7《康复服务总结表》的“康复服务总结”栏,见附录。
——汇总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走向信息,做好转介情况记录等工作,填写《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 7《康复服务总结表》的“转介记录”栏,见附录。
6.8跟踪回访
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结束后,通过面谈或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对离开康复机构的个案进行跟踪回访,并填写《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中的表 7《康复服务总结表》的“随访记录”栏,见附录。有条件的机构对部分个案的回访次数不少于 6 次(至少每两年1次),直至儿童年满18周岁。
6.9档案管理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是专业人员及管理者了解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基础情况、制定干预方案、评估康复效果、实施质量控制与绩效评价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内容 必须真实、齐全。
6.9.1 档案内容
各类在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干预影响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 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6.9.2 档案收集
由专业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填写,定期汇总成册,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档案。
6.9.3 档案填写与质控
档案杜绝使用圆珠笔、铅笔。档案规格、样式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条目内容的填写、标 记的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9.4 档案保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康复档案科学、妥善保管。
——设立档案室。保持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室内配置通风、灭火设备。
——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康复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不断改进档案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康复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 水平。
6.9.5 档案借阅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借出使用,须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查阅档案须遵守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批注、撤换材料。6.9.6 档案工作评价
档案内容填写合理,康复建议、指导计划等开放性内容有理有据、书写规范,符合填写要求。档案管理、保存、借阅制度完备,工作记录完整、清晰。6.9.7 数据上报
定期对服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7服务管理
7.1制度要求
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应建立以下基本管理制度:
——权益保障制度。保护服务对象各项权益,确保其在训期间不受虐待、不被胁迫;不得要求服务对象从事应由康复服务机构承担的事项。
——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完善合同、档案等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会捐助,保证专款专用, 凭证、账簿符合财务相关规定,财务公开。规范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保养、报废等管理制度。
——信息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的信息登记、管理、查阅、删除、销毁、更新等。各地康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网络信息系统,但应尊重和保护服务对象 的个人隐私。
——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提供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并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指南、工作流程和作息制度等。
——转诊制度。对有医疗需求和突发身体变故的服务对象,应及时转诊医疗机构治疗。
——投诉处理制度。应建立投诉受理部门,公开投诉电话和负责人电话。及时受理、处置、答复投诉。
7.2安全与应急
——有各项安全制度,参照《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事件等级、报告程序、事故处置、快 速疏散、紧急救护、现场保护、善后工作等常规内容,还应制定专门针对孤独症谱系障碍儿 童走失、自伤、伤害他人、损坏物品、情绪失控等问题行为的安全与应急措施。
——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并有完整的过程和应急处理记录。
——每季度应进行不少于 1 次安全应急知识与技能的全员培训。
——每季度应进行不少于 1 次安全应急事件处置模拟演练。
7.3社会监督
——应以适当方式公布监督电话等联系方式,接受社会投诉并形成处理意见,对投诉人 员、处理时限、处理态度、处理结果记录存档、跟踪反馈等增加相关规定。
——应有固定的家长开放日,可接受家长参访、交流互动。
——应制定来访接待制度,规范来访接待程序。
——应建立与其他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机构的服务对接与转衔机制。
——应建立志愿者服务工作机制。
8 服务评价与改进
8.1服务质量评价
——服务质量评价有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两种。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应 定期从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进行自我评价。过程维度包括康复流程的完整性、康复技术的规 范性、专业队伍培养的持续性等;结果维度包括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的技能提升情况、问题 行为的消除或减少程度,家长满意度等;自我评价报告可对家长及相关人员公开。自我评价 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第三方评价宜在服务现场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服务质量评价方式为召开会议、满意度调查、现场评估、意见征集。每季度应召开家长会议,或上门家访收集服务反馈意见和建议;满意度调查每年应不少于一次;现场评估应以核查材料、实地检查、服务对象问卷调查、自查报告为依据综合评价;宜设立意见箱、 召开座谈会、家长会、社会投诉等方式进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
——服务评价内容应符合第 4 章~第 7 章的要求。
——服务评价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8.2服务持续改进
——应通过定期工作例会、座谈会、家长委员会等相关会议,进行沟通交流,查找问题、 分析原因,及时制定针对性措施。
——应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制定整改措施。
——应针对第三方评价提供的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有效措施,持续 提升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的能力与水平。
——服务质量评价应与激励制度相结合,依此制定服务奖惩制度,以改进服务质量。
附录
《0-6 岁孤独症谱系障碍儿童康复服务档案》